青岛两男子非法贩卖毒鳗鱼,触犯刑法被判刑
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采用“电毒炸”“绝户网”等方式非法捕捞,将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意见》,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具有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
被告人夏某多次驾驶渔船在永嘉县沙头镇下浦村附近楠溪江流域内使用电击等禁用方式,或者使用网目极小的渔网非法捕捞鳗鱼苗,...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鳗鱼苗案,涉案金额近千万元,王某等被告人53名被判刑。该案是自国家有关部门调整长江流域...
根据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泰州市检察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经审查认为王某等人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长江鳗鱼苗的行为,破坏了长江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范围。遂于2019年2月14日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国家公文,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
2007年起,被告人尚某、张某在市北区抚顺路批发市场内经营青岛福海丰海产品经销部并对外销售干海产品。
最终,被告人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石某、靳某、朱某、陆某、罗某分别判处两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非法所得112.9627万元予以追缴;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五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对非法采矿区域的土地进行复垦,如逾期未履行复垦义务,则共同承担复垦费用32.535215万元。 2019年5月21日傍晚,黄...
2018年1月至4月,董某等38人在长江中非法捕捞鳗鱼幼苗出售牟利,王某等21人非法收购、贩卖鳗鱼幼苗,累计达11万余只.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即使不是猎捕动物活体,只是收购﹑出售死体及其制品也触犯刑法,将被依法追...
非法捕捞、收购、出售水生生物,同时触犯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意见》,...
2014年6月,被告人尚某未履行食品安全验收监测等义务,从他人处购进鳗鱼,与被告人张某在店内销售。2014年6月下旬,张某向侯某销售鳗鱼约5公斤。2014年7月3日,公安机关从青岛福海丰海产品经销部扣押冷冻鳗鱼7.02公斤。经检测,上述鳗鱼中检测出农药敌敌畏成分。
为了让鳗鱼不招苍蝇等蚊虫,市北区抚顺路批发市场内两名经营海产品的人员,明知购进的鳗鱼里添加了敌敌畏还继续销售。近日,市北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两名被告人尚某和张某分别获刑。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尚某和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近日,市北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尚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尚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 | 罪名 | 刑期 | 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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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 | 非法贩卖毒鳗鱼 | 有期徒刑十个月 | 人民币二万元 |
张某 | 非法贩卖毒鳗鱼 | 有期徒刑七个月 | 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石某 | 非法贩卖毒鳗鱼 | 有期徒刑两年 | 人民币二万元 |
靳某 | 非法贩卖毒鳗鱼 | 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 人民币三万元 |
朱某 | 非法贩卖毒鳗鱼 | 有期徒刑三年 | 人民币四万元 |
陆某 | 非法贩卖毒鳗鱼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人民币五万元 |
罗某 | 非法贩卖毒鳗鱼 | 有期徒刑三年 | 人民币四万元 |
青岛两男子非法贩卖毒鳗鱼,触犯刑法被判刑。已经讲清楚了,现在聊聊青岛毒鳗鱼案警示:严打非法贩卖,守护生态安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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